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67號原 告 王雅萍被 告 鄭惟陽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惟陽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被告所有新竹市○○路 ○○○○○號建物占用原告所有新竹市○○段○○○○○○○號土地面積110.9平方公尺,請求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以每平方公尺土地民國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新台幣(下同)35,000元計算,核定為3,881,500元【計算式為:(110.9x35,000)=3,881,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