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4號原 告 翁思永上列原告對新竹縣政府起訴請求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訴請通行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何,並以訴請通行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