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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6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4號原 告 劉錦煙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錦銘間請求回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9,1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2,1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裁判案由:回復登記
裁判日期:2018-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