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7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9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訴訟代理人 陳姿勻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政府間請求確認收買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參仟零捌拾捌萬捌仟參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玖仟捌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確認收買價金
裁判日期:2018-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