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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7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4號原 告 康宸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濬程上列原告與被告美袋王包裝實業行間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壹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裁判日期:201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