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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7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7號原 告 吳政峰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明揚、余明清、余俊樟、余育霖、余振坤、余淑貞、鄭余淑釵、余淑真、甘月英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市○○段○○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三、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上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加總之金額乘以原告之應有部分,再加計主張不當得利之全部金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若調解不成立,將來須再補繳裁判費)。

四、請提出被告余明揚、余明清、余俊樟、余育霖、余振坤、余淑貞、鄭余淑釵、余淑真、甘月英及其他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若有已於起訴前死亡,原告應補正該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現戶之戶籍謄本(記事均不得省略),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暨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並依其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

五、此外,本件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郭春慧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第77-13 條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18-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