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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0號原 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送達代收人 洪正雄上列原告與被告里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18-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