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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3號原 告 人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來春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勁秀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捌萬玖仟貳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8-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