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0號原 告 胡建寧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玉珮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市○○段○ ○號及4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75 建號建物、新竹市○○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76 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全部)。
二、提出新竹市○○段○○○ ○號、新竹市○○段○○○ ○號房屋之最新年度稅籍證明。
三、以新竹市○○段○ ○號及4 地號土地、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原告所登記之應有部分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以及第二項房屋之課稅現值乘以原告所占應有部分,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調解費。
四、起訴狀繕本4 份(含證物即上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