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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訴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吳家綺訴訟代理人 蘇靜雅律師相 對 人 王志宏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91 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零柒元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2年購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並於92年9 月29日完成登記。惟聲請人之女兒吳雅芳為取得資金以開立自助餐店,竟遭陳宏騏以其朋友蘇玉祥認識臺北全美地政事務所之代書黃育欣,得以聲請人系爭不動產為假買賣並設定貸款取得資金之詞訛騙之,吳雅芳信以為真未經聲請人同意竊取聲請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更向聲請人訛稱為辦理育兒補助而要求聲請人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提供。嗣吳雅芳再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正本、印鑑章、印鑑證明提供陳宏騏及蘇玉祥,渠等故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於106 年4 月26日一同至臺北全美地政事務所,並有一「假媽媽」之女人(姓名不詳)陪同,現場並見及相對人,陳宏騏即向吳雅芳告稱相對人為「假買家」,「假媽媽」係冒充聲請人之人。當日係由「假媽媽」於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簽名,並由吳雅芳蓋用聲請人之印鑑章於騎縫上。系爭買賣契約及過戶申請書等文件均係出於偽造而無效。而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實已妨害聲請人所有權之圓滿狀態,聲請人依民法第113 條及第767 條第

1 項中段規定,訴請相對人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聲請人所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規定聲請核發起訴證明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基於物權關係(即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系爭不動產,對相對人有前揭請求等情,雖據提出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資等件為釋明之方法,惟該釋明縱令完足,本院認仍得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許可本件之聲請。

四、復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斟酌聲請人所提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91號民事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4,611 元,訴訟標的價額未逾150 萬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審判案件辦案1 年4 個月、2 年,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據此預估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致相對人利用或處分系爭房地可能延宕期間約為3 年6 個月,並以之為據按法定利率計算可能遭受之損害約為15萬4,807 元(計算式:884,611 元×5%×3.5 =154,80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等節,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上開金額為適當。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裴雯附表:

┌────────────────────────────────────┐│土地標示 │├──────────────────┬──┬──────┬───────┤│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 │(平方公尺)│ ││編│縣 市 ○鄉 鎮○ 段 │地號 │ │ │ ││號│ │市 區│ │ │ │ │ │├─┼────┼───┼───┼───┼──┼──────┼───────┤│1 │新竹縣 │竹北市○○○段│ 719 │ │1,036.86 │1915/100000 ││ │ │ │ │ │ │ │ │└─┴────┴───┴───┴───┴──┴──────┴───────┘┌────────────────────────────────────────┐│建物標示 │├─┬──┬─────┬─────┬─────┬──────────────┬──┤│編│建號│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號│ │ │ │要建築材料│ │範圍││ │ │ │ │及房屋層數│ │ │├─┼──┼─────┼─────┼─────┼──────┬───────┼──┤│1 │889 │新竹縣竹北│新竹縣竹北│鋼筋混凝土│層次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全部││ │ │市○○段 7│市○○街21│造6層 │ │築材料及用途 │ ││ │ │19 地號 │3 巷7 弄 │ ├──────┼───────┤ ││ │ │ │6 號4樓 │ │4 層:61.41 │陽台:4.43 │ ││ │ │ │ │ │ │花台:1.09 │ │└─┴──┴─────┴─────┴─────┴──────┴───────┴──┘

裁判日期:2018-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