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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0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00號原 告 曾海進

曾海洲陳金塗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被 告 陳星旺

陳星源陳星財陳美玉李月陳文泉陳炯鎔陳美雲陳碧珠陳淑真陳美玲蔡家進莊寶月陳文彬陳莊榮 原住高雄市○○區○○里○ 鄰○○街00陳麗美陳淑錦黃福財黃錦章黃碧玉黃美鳳兼上列九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蘭英被 告 邱啓鏜

邱璧璧邱輝紅邱燕玉邱婉玉邱玉臻陳何田妹陳瑛琺陳葦丞陳玫馨陳桂鳳 原住桃園○○○區○○里○ 鄰○○街陳素娥陳素貞 原住新北○○○區○○里○○鄰○○路0

000 0000○○○區○○里○○鄰○○○街陳宇宸陳淑芬陳淑貞陳文雄陳柏宇陳琪瓏陳琇瓔陳雲仲劉慶興 原住臺北市○○區○○里○○鄰○○○路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複代理人 林尚毅

梁凱惠被 告 陳梅雀

陳炳楠陳嘉林陳嘉財陳小萍周溫香陳嘉億陳嘉福陳嘉梅陳嘉瑩陳勝雄楊陳美麗陳秉澤陳美英彭聖強兼彭衛國之承受訴訟人彭心怡兼彭衛國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十五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櫻被 告 陳素卿

陳蘭蕙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峰霧被 告 陳金貴

陳達雄陳永烈陳永源陳永和陳永昌陳永賢陳成德陳成峯陳通夫陳敏雀林陳德美陳國榮陳世英陳世藩陳世圖陳貴芳陳靜芳陳雪芳陳鴻志陳武尚陳文尚陳沂松 原住桃園市○○區○○里○○鄰○○○街李陳月珠陳棋欽彭泉盛陳誠一陳石凌陳貞莉陳培勇陳中文陳延通陳燕輝陳錦鈴陳成隆陳國棟陳國樑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鈴被 告 陳鎮溪

陳鎮村陳瑞龍陳永煌陳碧玉陳碧玲彭素玉彭瓊珠陳桂和陳啓盛陳啓元沈詡翔沈柔珍陳實陳榮良陳芳男陳炯文蕭純陳昭成陳昭廷陳虹如陳正峯陳碧珠陳秀堃陳鏡明陳麗華陳麗雲陳麗月陳麗珠陳忠和陳明芳陳逸芳陳小瑩陳意文陳玉青陳玉珊陳瑞章陳楊秀麗陳文鑫上二十八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紹琪被 告 陳淑琴

陳惠琴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哲男複代理 人 陳紹琪被 告 陳煥照

陳冠錡陳近仁陳昭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炯文被 告 陳旭芬

陳寬州陳澤雯陳秀熏陳琪薇 原住基隆市○○區○○里○ 鄰○○路00陳映瑾 原住基隆市○○區○○里○ 鄰○○路00陳晟淳陳桂鋐陳育聰蔡育銘陳綉鳳陳玩雀陳小玩陳佩鈴陳明宗溫彩穎被 告 邱梅雀即陳南洲之繼承人

陳啟源即陳南洲之繼承人陳昱臺即陳南洲之繼承人陳淳淳即陳南洲之繼承人陳兆銘鄭陳嘉美蔡陳成美陳和美陳克紹陳克明陳哲陽陳上芬上十二被告共同訴訟代 魏順華律師理 人被 告 陳金爐

陳金城陳金德陳金丁陳秀美楊陳金嬌陳俞凱陳俞亘陳俞竹陳俞鴻李金萍楊敏陳啓裕陳啟澤蔡周碧雲即蔡家聲之承受訴訟人蔡金海即蔡家聲之承受訴訟人蔡榮欽即蔡家聲之承受訴訟人蔡國珍即蔡家聲之承受訴訟人蔡春綢即蔡家聲之承受訴訟人黃妤庭即蔡家聲之承受訴訟人吳澤宗即吳陳月仙之承受訴訟人吳澤民即吳陳月仙之承受訴訟人吳澤村即吳陳月仙之承受訴訟人吳澤東即吳陳月仙之承受訴訟人吳碧蘭即吳陳月仙之承受訴訟人吳碧蓮即吳陳月仙之承受訴訟人吳碧雲即吳陳月仙之承受訴訟人吳碧華即吳陳月仙之承受訴訟人陳燕陽即陳延根之承受訴訟人陳芬蘭即陳延根之承受訴訟人龔玉麗即陳澤民之繼承人陳沛榕即陳澤民之繼承人陳沛穎即陳澤民之繼承人陳張瓊美即陳金德之繼承人陳志勲即陳金德之繼承人陳良慧即陳金德之繼承人陳鈴媛即陳金德之繼承人陳淑娟即陳金德之繼承人陳黃碧霞即陳文雄之繼承人陳湧源即陳文雄之繼承人陳煥煒即陳文雄之繼承人陳宗翰即陳文雄之繼承人陳慧芬即陳文雄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星旺、陳星源、陳星財、陳美玉、沈詡翔、沈柔珍、李月、陳文泉、陳烱鎔、陳美雲、陳碧珠(民國00年生)、陳淑真、陳美玲、龔玉麗、陳沛榕、陳沛穎、莊寶月、陳文彬、陳莊榮、陳麗美、陳淑錦、陳蘭英、蔡家進、蔡周碧雲、蔡金海、蔡榮欽、蔡國珍、蔡春綢、黃妤庭、黃福財、黃錦章、黃碧玉、黃美鳳、邱啓鏜、邱燕玉、邱婉玉、邱玉臻、邱璧璧、邱輝紅應就被繼承人陳隱居所遺、坐落新竹巿崙子段一八二七之三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八一四四0分之二0七0,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陳何田妹、陳桂鳳、陳素娥、陳素貞、陳瑛琺、陳葦丞、陳玫馨、陳建霖、陳宇宸、陳淑芬、陳淑貞、陳文雄(民國000年0月生)、陳柏宇、陳琪瓏、陳琇瓔、陳雲仲、吳澤宗、吳澤民、吳澤村、吳澤東、吳碧蘭、吳碧蓮、吳碧雲、吳碧華、劉慶興、陳梅雀、陳炳楠、陳嘉林、陳嘉財、陳小萍、周溫香、陳嘉億、陳嘉福、陳嘉梅、陳嘉瑩、陳勝雄、楊陳美麗、陳素卿、陳秉澤、陳美英、彭聖強、彭心怡應就被繼承人陳朝厝所遺、坐落新竹巿崙子段一八二七之三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八一四四0分之七二0,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陳峰霧、陳蘭蕙、陳金貴應就被繼承人陳深卑所遺、坐落新竹巿崙子段一八二七之三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八一四四0分之七二0,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陳世英、陳貴芳、陳靜芳、陳世藩兼林鳳之承受訴訟人、陳世圖兼林鳳之承受訴訟人、陳雪芳兼林鳳之承受訴訟人應就被繼承人陳鴻儒所遺、坐落新竹巿崙子段一八二七之三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八一四四0分之二七0,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陳成隆應就被繼承人陳楊菊所遺、坐落新竹巿崙子段一八二七之三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三六二八八0分之七六五,辦理繼承登記。

六、被告陳燕陽、陳芬蘭應就被繼承人陳延根所遺、坐落新竹巿崙子段一八二七之三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八一四四0分之二四三,辦理繼承登記。

七、被告陳張瓊美、陳志勲、陳良慧、陳鈴媛、陳淑娟應就被繼承人陳金德(民國00年0月出生)所遺、坐落新竹巿崙子段一八二七之三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八一四四0分之一三五0,辦理繼承登記。

八、被告邱梅雀、陳啓源、陳昱臺、陳淳淳應就被繼承人陳南洲所遺、坐落新竹巿崙子段一八二七之三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八一四四0分之一六一一○,辦理繼承登記。

九、被告陳黃碧霞、陳湧源、陳煥煒、陳宗翰、陳慧芬應就被繼承人陳文雄(民國000年00月出生)所遺、坐落新竹巿崙子段一八二七之三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八一四四0分之三六○,辦理繼承登記。

十、兩造共有坐落新竹市○○段○○○○○○○號、面積一一二六平方公尺之土地,其分割方式如下:如附圖即新竹市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九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二九六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陳克明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二三七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陳克紹、陳和美、蔡陳成美、鄭陳嘉美共同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均各四分之一維持共有;編號C部分、面積二五○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陳南洲之繼承人即被告邱梅雀、陳啓源、陳昱臺、陳淳淳與被告陳兆銘、陳哲陽、陳上芬共同取得,並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編號D部分、面積一三二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如附表三所示之共有人共同取得,並按附表三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編號E部分、面積二一一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如附表四所示之共有人共同取得,並按附表四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十一、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五所示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5款、第7款及第256條亦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蔡家聲已於審理中民國(下同)107年2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蔡周碧雲、蔡金海、蔡榮欽、蔡國珍、蔡春綢、黃妤庭;被告吳陳月仙於107年11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吳澤宗、吳澤民、吳澤村、吳澤東、吳碧蘭、吳碧蓮、吳碧雲、吳碧華;被告陳延根已於107年12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燕陽、陳芬蘭;原共有人陳鴻儒之繼承人,即被告林鳳於108年4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陳世藩、陳世圖、陳雪芳;被告陳澤民於108年4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龔玉麗、女陳沛榕、陳沛穎;被告陳金德(00年出生)於108年5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張瓊美、陳志勲、陳良慧、陳鈴媛、陳淑娟;被告陳文雄(00年出生)於108年5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黃碧霞、陳湧源、陳煥煒、陳宗翰、陳慧芬;;被告陳南洲於108年6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邱梅雀、陳啓源、陳昱臺、陳淳淳;被告彭衛國於108年9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彭聖強、彭心怡等情,有原告提出之上開人之除戶及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依職權查詢有無拋棄繼承之資料在卷可憑,原告因而具狀聲明命上開繼承人即被告承受訴訟,並追加聲明請求上開繼承人即被告辦理共有土地之繼承登記,而被告邱梅雀、陳啓源、陳昱臺、陳淳淳亦具狀聲明承受陳南洲之訴訟,此亦有原告之民事補正7暨聲明承受訴訟狀至補正14暨聲明承受訴訟狀、被告邱梅雀及陳啓源、陳昱臺、陳淳淳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參(見本院訴字卷二至卷五)。

㈡、又原告起訴時,就兩造所有、坐落新竹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案部分,原聲明為:1、如原告民事補正2狀之附圖(位於竹調卷二第150頁,下稱上開附圖)編號A1、A3(面積均以實測為準)由被告陳克明單獨取得。2、上開附圖編號A2(面積237.04平方公尺)由被告陳克紹、陳和美、蔡陳成美、鄭陳嘉美共同取得並維持共有關係,各依其持分數比例取得所有權。3、上開附圖編號A2-2(面積均以實測為準)由原告陳金塗單獨取得。4、上開附圖編號A2-4(面積均以實測為準)由原告曾海進、曾海洲共同取得並維持共有,各取得持分二分之一。5、上開附圖編號A2-1、A2-3、A4(面積均以實測為準)土地應一併變價分割,變賣後所得價金於扣除執行費用後,由被告陳克明、陳克紹、陳和美、蔡陳成美、鄭陳嘉美以外之其餘被告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其後,經本院數度囑託新竹市地政事務所(下稱新竹地政)測量完成分割方案之複丈成果圖,原告亦因部分共有人於起訴前已死亡,或如前述於訴訟中死亡,而為其等繼承人之部分被告,均未辦理繼承取得系爭土地共有部分之繼承登記,並原告多次變更其分割方案,而多次變更其訴之聲明,原告最後一次於108年10月1日,以書狀變更其訴之聲明為:如主文第一至九項,及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為:1、如新竹地政一0七年五月二日複丈成果圖(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15頁,下稱五月二日複丈成果圖)A1面積51平方公尺、A3面積257平方公尺由被告陳克明單獨取得。2、上開圖編號A2面積152平方公尺由被告陳克紹、陳和美、蔡陳成美、鄭陳嘉美共同取得並依其持分比例維持共有。3、上開圖編號A2-1面積143平方公尺由被告邱梅雀、陳啓源、陳昱臺、陳淳淳、陳兆銘、陳哲陽、陳上芬共同取得並依其持分比例維持共有。4、上開圖編號A2-2面積91平方公尺由原告陳金塗單獨取得。5、上開圖編號A2-3面積117平方公尺,由陳朝厝之全體繼承人,即主文第二項所示之被告陳何田妹等四十二人(按主文第五項所示之四十二位被告,下稱被告陳何田妹等四十二人),及陳峰霧、陳蘭蕙、陳金貴、陳國棟、陳國樑、陳錦鈴、陳秀堃、陳鏡明、陳麗華、陳麗雲、陳麗月、陳麗珠、陳忠和、陳明芳、陳逸芳、陳小瑩、陳意文、陳玉青、陳玉珊、陳瑞章、陳楊秀麗、陳榮良、陳正峯、陳桂和、陳淑琴、陳惠琴、陳文鑫、陳通夫、陳芳男、陳炯文、陳碧珠(民國00年生)、陳近仁、陳昭仁、陳實、蕭純、陳昭成、陳昭廷、陳虹如共八十人(上開八十人,以下簡稱被告陳虹如等八十人)共同取得,並依其等持分比例維持共有。6、上開圖編號A2-4面積102平方公尺由原告曾進海、曾海洲共同取得各持分二分之一維持共有。7、上開圖編號A4面積213平方公尺,由上開1至6以外之被告即其餘共有人共同取得並依其持分比例維持共有(見本院訴字卷五第301-303頁)。

㈢、經核原告及被告上開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暨原告就辦理繼承登記部分訴之追加,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亦無礙於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且原告多次之變更分割方案,僅屬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陳述,揆諸前揭規定,程序上於法均無不合,均應准許。

二、次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從而,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第三人固可依法承當訴訟,惟如第三人未承當訴訟,則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之規定,移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當事人自仍居於當事人地位,續行繫屬之訴訟,不因訴訟標的之移轉,致失其為訴訟之權能,第三人除經訴訟之他造同意代移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外,法院不得逕以第三人取代移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當事人之地位認其為當事人,此即為當事人恆定原則。又按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訴外人劉淑娥,雖於訴訟繫屬中,因買賣之法律關係,於106年7月及8月間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取得被告陳鎮溪、陳鎮村、陳煥照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分別為362880分之240、362880分之240、181440分之180所有權(見本院訴字卷二第204-205頁),但基於當事人恆定原則,對於訴訟不生影響,且本件判決之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規定,及於本件訴訟繫屬後繼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人,合先敘明。

三、本件除被告陳蘭蕙、陳峰霧、陳敏雀、陳鎮村、陳桂和、陳兆銘、鄭陳嘉美、蔡陳成美、陳和美、陳克紹、陳克明、陳哲陽、陳上芬、邱梅雀、陳啓源、陳昱臺、陳淳淳以外之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緣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面積為1126平方公尺,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情形,分別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也無不為分割之特約,惟因共有人人數眾多,分割方法未能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823 條、第824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共有物。

㈡、又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亦為民法第759條所明定。查系爭土地下列原共有人之繼承人均迄未就所繼承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依法自應先命其等辦理繼承登記後再予分割,因原共有人陳隱居,其應有部分為一八一四四0分之二0七0,而其已於39年5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共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被告陳星旺、陳星源、陳星財、陳美玉、沈詡翔、沈柔珍、李月、陳文泉、陳烱鎔、陳美雲、陳碧珠(民國00年生)、陳淑真、陳美玲、龔玉麗、陳沛榕、陳沛穎、莊寶月、陳文彬、陳莊榮、陳麗美、陳淑錦、陳蘭英、蔡家進、蔡周碧雲、蔡金海、蔡榮欽、蔡國珍、蔡春綢、黃妤庭、黃福財、黃錦章、黃碧玉、黃美鳳、邱啓鏜、邱燕玉、邱婉玉、邱玉臻、邱璧璧、邱輝紅共三十九人(以下稱被告陳星旺等三十九人),應由其等共同繼承該土地;原共有人陳朝厝,其應有部分為一八一四四0分之七二0,其已於49年6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共有被告陳何田妹等四十二人,應由其等共同繼承該土地;原共有人陳深卑,其應有部分為一八一四四0分之七二0,而其已於75年9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共有被告陳峰霧、陳蘭蕙、陳金貴三人(下稱被告陳峰霧等三人),應由其等共同繼承該土地;原共有人陳鴻儒,其應有部分為一八一四四0分之二七0,其已於105年6月23日死亡,繼承人共有被告陳世英、陳貴芳、陳靜芳、陳世藩、陳世圖、陳雪芳六人(下稱被告陳世英等六人),應由其等共同繼承該土地;原共有人人陳楊菊,其應有部分為三六二八八0分之七六五,其已於94年7月20日死亡,繼承人為被告陳成隆,應由其繼承該土地;原共有人陳延根,其應有部分為一八一四四0分之二四三,其已於107年12月16日死亡,繼承人為被告陳燕陽、陳芬蘭,應由其二人繼承該土地;原共有人陳金德(18年出生),其應有部分為一八一四四0分之一三五0,其已於108年5月4日死亡,繼承人為被告陳張瓊美、陳志勲、陳良慧、陳鈴媛、陳淑娟(下稱被告陳張瓊美等五人),應由其等共同繼承該土地;原共有人陳南洲,其應有部分為一八一四四0分之一六一一0,其已於108年6月1日死亡,繼承人為被告邱梅雀、陳啓源、陳昱臺、陳淳淳(下稱邱梅雀等四人),應由其等共同繼承該土地;原共有人陳文雄(00年出生),其應有部分為一八一四四0分之三六0,其已於108年5月29日死亡,繼承人為被告陳黃碧霞、陳湧源、陳煥煒、陳宗翰、陳慧芬(下稱被告陳黃碧霞等五人),應由其等共同繼承該土地。是原告爰依上開規定,聲明請求該等被告先辦理繼承登記如主文第一至第九項所示。

㈢、原告曾海進、曾海洲所共有,目前仍在使用(一樓開汽車保養廠,二樓以上住家)中之門牌號碼新竹巿成功路480號房屋(下稱系爭480號房屋),係坐落系爭土地如新竹地政複丈日期107年1月3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見竹調卷二第204頁)所示編號b、面積78平方公尺,而原告陳金塗所有仍在居住使用中之門牌號碼新竹巿成功路476號房屋(下稱系爭476號房屋),係坐落系爭土地如上開複丈成果圖所示d、面積64平方公尺土地上,而該等建物分別為二樓半、三樓半之加強磚造建物,結構尚屬良好均屬堪用狀態,仍具相當之價值,且均已使用多年,並分別位於五月二日複丈成果圖之方案一所示編號A2-4面積102平方公尺、A2-2面積91平方公尺之土地範圍內,縱使被告陳克明另案對原告曾海進、曾海洲,就上開房屋提起之拆屋還地訴訟,一審原告曾海進、曾海洲敗訴,目前由原告曾海進、曾海洲上訴後在二審審理中,被告陳克明對原告陳金塗上開房屋提起之拆屋還地訴訟,被告陳克明已獲勝訴確定,然如採五月二日複丈成果圖方案一之分割方案,由原告曾海進、曾海洲二人共同分如該方案一所示A2-4之土地,由原告陳金塗分得A2-2之土地,則可避免仍有價值並堪使用之上開建物日後遭拆除,有利於社會經濟利益,其餘共有人則分得如原告上開最後變更後之聲明所示之土地,就原告之較應有部分多分得土地,則由估價師鑑定土地找補之金額,由原告補償予少分得土地之共有人。且原告曾海進、曾海洲所共有、緊鄰系爭土地之同段1840地號土地,原告陳金塗所有、緊鄰系爭土地之同段1841地號土地,一直以來均係各自以上開原告主張之方案,其中之A2-4、A2-2土地,予以對外聯絡通行至新竹市○○路,有利於原告上開另外土地之利用,為妥適之方案。倘不採此方案而採被告提出之其他方案,則原告上開之同段1840、1841地號土地將成為袋地,依民法789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就該二筆土地,日後將可對其他共有人,就系爭土地所分得之上開A2-4、A2-2土地,主張袋地通行權,而衍生其他之糾紛,對分得上開A2-4、A2-2土地之共有人亦不利,並非妥適之方案。為此爰依上開民法規定,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訟,並聲明:如前述最後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之答辯:

㈠、被告陳克明、陳克紹、陳和美、蔡陳成美、鄭陳嘉美、邱梅雀、陳啓源、陳昱臺、陳淳淳、陳兆銘、陳哲陽、陳上芬(以下稱被告陳克明等十二人):

1、被告陳克明前以原告陳金塗所有之系爭476號、原告曾海進及曾海洲共有之系爭480號,均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無權占用系爭土地,訴請原告拆屋還地事件,已分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53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329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7號判決確定,原告陳金塗應拆屋還地,另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判決,亦判認原告曾海進及曾海洲係無權占用系爭土地而應拆屋還地,目前經其二人對該判決上訴後,在二審審理中,則原告等上開房屋既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並需拆屋還地,則原告等人主張應以上開房屋坐落之土地,分歸其等所有之方案,已失所附麗,亦不得以房地合一,其等房屋價值可以保留,作為採其等方案之藉口。且採原告之方案,則其他共有人就分得之土地,均須處理地上物被占用之問題,然原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在先,反而可享受房地合一及地形較方整之利益,顯不公平,且原告該方案,亦導致陳克紹、陳和美、蔡陳成美、鄭陳嘉美、邱梅雀、陳啓源、陳昱臺、陳淳淳、陳兆銘、陳哲陽、陳上芬分得之土地,不足其等應有部分換算之面積,然原告曾海進及曾海洲2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換算持分面積合計僅

13.4平方公尺,陳金塗亦同,惟依其方案(即五月二日複丈成果圖方案一),原告曾海進及曾海洲2人卻分得該成果圖所示所示A2-4、面積為102平方公尺,原告陳金塗分得該圖之A2-2面積91平方公尺之土地,均為其等應有部分換算面積之好幾倍,再要求以找補方式補償未受分配土地之共有人,實有失公平且不合理。況原告原非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係於上開拆屋還地訴訟中,始向他人購買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並提起本件分割土地訴訟,且假藉房地合一之方案,欲求就地合法而排除無權占用之事實,亦不可採。至其他共有人固有主張應整筆土地變價分割,然依民法第八二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分割共有物以原物分配為原則,本件被告陳克明等十二人,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已約占近十分之七,換算可分得土地之面積均不小,並無過小而無法使用之問題,已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不能原物分割之情形。且因系爭土地上目前仍坐落有八間無權占用之建物,如土地予以變價分割,因有占用之地上物需處理,恐乏人問津,或拍定價格定會偏低,自不利於全體共有人,並非妥適之分割方案。

2、被告陳克明等十二人主張之方案,其先位之方案,乃係如五月二日複丈成果圖方案二(見本院卷一第115頁)之方案,即該圖之A1、49平方公尺、A2、247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陳克明取得,該圖之B、250平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陳克紹、陳和美、蔡陳成美、鄭陳嘉美四人依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該圖之C、237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邱梅雀、陳啓源、陳昱臺、陳淳淳與陳兆銘、陳哲陽、陳上芬共同取得,並依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D1及D2則分歸其餘共有人依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惟如法院認被告上開先位之方案不可採,則就其他共有人所主張,如主文第十項所示之分割方案,被告亦無意見。且此二種方案,因被告陳克明等十二人分得之土地面積與應有部分均相同,其他共有人分得者亦同,故無金錢找補之問題及必要性。並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國有財產署:被告國有財產署就系爭土地之持分面積很小,原物分割不利於管理、使用及價值,不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應優先以變價或價金找補方式分割,被告不希望分得土地。

㈢、被告陳實、陳榮良、陳芳男、陳炯文、蕭純、陳昭成、陳昭廷、陳虹如、陳正峯、陳碧珠(民國00年生)、陳秀堃、陳鏡明、陳麗華、陳麗雲、陳麗月、陳麗珠、陳忠和、陳明芳、陳逸芳、陳小瑩、陳意文、陳玉青、陳玉珊、陳瑞章、陳楊秀麗、陳文鑫、陳淑琴、陳惠琴等人:

原告之房屋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應先拆除地上物,並希望先位採取如主文第十項所示之方案,而與下述㈣之被告,及陳朝厝、陳深卑之其他全體繼承人等人,共同分得附圖所示D部分,面積合計132平方公尺之土地。惟若法院認應採原告所提分割方案,被告亦可接受,惟不願與國有財產署共同分得土地。

㈣、被告陳炳楠、陳嘉林、陳嘉財、陳小萍、周溫香、陳嘉億、陳嘉福、陳嘉梅、陳嘉瑩、陳勝雄、楊陳美麗、陳美英、彭聖強、彭心怡、陳秉澤、陳峰霧、陳蘭蕙、陳桂和、陳國棟、陳國樑、陳錦鈴、陳文雄、陳近仁、陳昭仁等人:希望採取如主文第十項所示之方案,並願與上開㈢被告及陳朝厝、陳深卑之其他全體繼承人,共同分得附圖所示D之土地,不希望與國有財產署共同分得土地。且原告先無權占有系爭土地,嗣後其主張之方案,又要享有房地合一的利益,對其他共有人不公平。

㈤、被告莊寶月、陳麗美、陳文彬、陳淑錦、陳莊榮、黃福財、黃錦章、黃碧玉、黃美鳳、陳蘭英、陳小玩、沈詡翔、陳玩雀、陳綉鳳、彭泉盛、陳星旺、陳永昌、陳世英、陳中文、陳育聰、陳明宗、陳金爐、陳建霖、陳宇宸:希望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予以變價分割系爭土地,大家分配價金,不同意原告主張之方案。

㈥、被告陳雲仲:看不懂原告之分割方案。

㈦、被告李金萍: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

㈧、被告陳敏雀、陳鎮村:同意分割土地,對分割方案無意見。

㈨、其餘被告則迄未到庭表示意見,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4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分割共有物乃直接對共有物之權利有所變動,性質上屬處分行為,故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已死亡者,依民法第759 條規定,其繼承人,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訴請分割共有物,而於該繼承人為被告之情形,為求訴訟之經濟,原告可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一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68年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70年第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69年台上字第1134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系爭土地原共有人陳隱居於39年5 月4 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陳星旺等三十九人,尚未就陳隱居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81440分之2070之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原共有人陳朝厝於49年6 月20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陳何田妹等四十二人,尚未就陳朝厝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81440分之

720 之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原共有人陳深卑於75年9 月22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陳峰霧等三人,尚未就陳深卑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81440分之720 之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原共有人陳鴻儒於105 年6 月23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陳世英等六人,尚未就陳鴻儒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81440分之270 之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原共有人陳楊菊於94年7 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陳成隆一人,尚未就陳楊菊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62880分之765 之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原共有人陳延根於107 年12月16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陳燕陽、陳芬蘭,尚未就陳延根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81440分之243 之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原共有人陳金德(00年出生)於108 年5 月4 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陳張瓊美等五人,尚未就陳金德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81440分之1350之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原共有人陳南洲於

108 年6 月1 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邱梅雀等四人,尚未就陳南洲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81440分之16110 之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原共有人陳文雄(00年出生)於108年5月29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陳黃碧霞等五人,尚未就陳文雄(00年出生)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81440分之360之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戶役政系統資料及查明有無拋棄繼承之資料附卷詳核屬實,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訴請上列繼承人,應就系爭土地各該部分應有部分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至第九項所示。

㈡、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面積1126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其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各如附表一所示,而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依法令不能分割之情事,此有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77至205頁),復為到庭被告所不爭執,因兩造就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是原告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第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須先就原物分配,於原物分配有困難時,則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而就原物分配時,如發見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亦得以金錢補償之,並非定出於變賣之一途。」、「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必於原物分配有困難者,始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如法院僅因應有部分所占比例不多或甚少之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無法分得足供建築用或其他使用之面積,即將共有土地變價分割,是否適當,有無符合公平原則,即值推求。」,亦有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71 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考。可知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原則上須原物分配有困難時,始為變價分割,倘非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均小,致各共有人原物分配所得之面積均無法有效利用,且應有部分較大之共有人亦均同意變價分割時,原則上即應採取原物分割之方式,始為妥適,而不應逕行採取變價分割。又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4項亦有規定。再者,共有物之分割,應由法院依法為適當之分配,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法院為共有物分割時,應斟酌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價格、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68年台上字第3247號判例、96年度台上字第108號判決意旨)。

經查:

1、系爭土地之地目為建,面積1126平方公尺,位於新竹市○○路旁,其形狀略呈彎月型,北端形狀較為尖銳,中間彎曲部分較為寬廣,南端則較鈍,其上有訴外人楊傳宗所有門牌新竹市○○路○○○號二層加強磚造建物、楊進輝所有同路464號二樓加強磚造、三樓鐵皮加蓋建物、陳瑞昌及陳瑞銘、陳瑞曉、陳瑞澈共有之同路472及474號連棟加強磚造三樓建物、原告陳金塗所有系爭476號三樓半加強磚造建物、訴外人曾煥鎗所有同路478號三樓加強磚造建物、原告曾海進、曾海洲所共有系爭480號二樓半加強磚造建物、訴外人蕭鴻連所有同路486號二樓半加強磚造建物等八間建物坐落其上,其餘為空地,而上開建物均尚堪使用,且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及位置,依序為16、29、71、61、64、85、78、77平方公尺,及如新竹地政107年1月30日複丈成果圖(下稱一月三十日複丈成果圖)所示h、g、f、e、d、c、b、a,其中上開462、464、472、474、486號房屋,經被告陳克明對其等之所有權人以無權占用系爭土地為由,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已分據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97、153、151號事件,判決該等房屋所有權人應拆屋還地確定在案,就系爭476號房屋,經被告陳克明對被告陳金塗主張無權占用而訴請拆屋還地,業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53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329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7號事件,判決確定原告陳金塗應拆屋還地,就上開478、480號房屋,經被告陳克明對訴外人曾煥鎗、原告曾海進、曾海洲主張無權占用而訴請拆屋還地,業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0號事件,判決曾煥鎗、原告曾海進、曾海洲應拆屋還地,曾煥鎗、原告曾海進、曾海洲不服該判決上訴後,目前在二審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會同兩造及新竹市地政事務所人員履勘現場,囑託地政人員測量屬實,並有107年1月30日本院勘驗筆錄、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檢送繪製之一月三十日複丈成果圖、新竹市稅務局函文及檢附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現場照片在卷(見本院竹調卷二第178至217頁),暨上開拆屋還地事件之網路列印判決、系爭土地之地籍圖附卷可稽,復為到場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堪信為實在。

2、經查:

⑴、就原告所主張如五月二日複丈成果圖方案一(見本院訴字卷

一第115頁)之方案而言,係將系爭土地細分為八部分,並由原告曾海進、曾海洲共同分得其所有系爭480號建物坐落位置及建物前方、由原告陳金塗分得其所有系爭476號建物坐落位置及建物前方,各如該複丈成果圖所示A2-4、A2-2,面積各102、91平方公尺之土地,該成果圖之A1面積51平方公尺、A3面積257平方公尺,則由被告陳克明單獨取得,A2面積152平方公尺由被告陳克紹、陳和美、蔡陳成美、鄭陳嘉美共同取得,A2-1面積143平方公尺,由被告邱梅雀、陳啓源、陳昱臺、陳淳淳、陳兆銘、陳哲陽、陳上芬共同取得,A2-3面積117平方公尺,由被告陳虹如等八十人共同取得,A4面積213平方公尺,由其餘共有人共同取得等情,有五月二日複丈成果圖方案一在卷可憑。惟被告陳克明等十二人主張,原告三人就系爭土地原無任何應有部分,嗣經被告陳克明對其等提起前述拆屋還地訴訟,原告三人始於106年間,向其他共有人買受取得部分應有部分所有權,其中原告曾海進、曾海洲之應有部分換算持分面積合計僅13.4平方公尺,陳金塗亦同乙節,亦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且為原告所不否認,堪信為實在,是依原告上開之方案,其等卻主張分得為其等應有部分換算面積,高達多倍之土地,且依此方案,並造成持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較多之被告陳克紹、陳和美、蔡陳成美、鄭陳嘉該四人,及被告邱梅雀、陳啓源、陳昱臺、陳淳淳、陳兆銘、陳哲陽、陳上芬該七人,無法按其等應有部分換算之面積分配土地,而少分得土地,不僅違反其等之意願,亦生需為金錢找補之問題。且原告三人之上開建物,乃係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並已經被告陳克明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後,經法院判決應拆屋還地予系爭土地全體有有人,已如前述,若採取原告之方案,由其等分割取得其等建物所無權占用之系爭土地,就本件之個案情形而言,不啻變相鼓勵、放任共有人先無權占用特定部分之土地,劃地為王、先佔先贏,之後於分割時再主張房地合一,以便就地合法,藉以規避、脫免無權占用土地所負之拆屋還地責任,則原告此一方案之主張,實有違反誠信原則,對於其他共有人亦顯失公平,其以有保留該等建物需要及必要性,且有利社會經濟為由,據以主張應採該方案云云,已屬無據,且到庭之被告,大都不同意原告此一規避拆屋還地義務履行之分割方案主張,是原告此一方案,已非妥適之方案,應不可採。至原告雖以其該方案,有利於其等所有,與系爭土地相鄰之同段1840、1841地號土地之利用,並避免採其他方案,原告所有之同段1840、1841地號土地將成為袋地,日後將衍生原告就該二筆土地,得主張通行上開之A2-4、A2-2部分土地之袋地通行權糾紛乙節。惟查,本件既僅係分割系爭一筆土地,原告上開之鄰地,既非本件之分割標的,則原告就其所有上開鄰地之利用情形為何,究非本件分割系爭土地時,所需考量之事項及內容,是原告據以主張應採行其所提之分割方案云云,亦不足採。故原告主張之方案,依上所述,對其他共有人並不公平,亦有規避無權占用系爭土地,應拆屋還地之情形,並有違誠信原則,自非妥適之方案而不可採。

⑵、就被告陳克明等十二人,所先位主張之五月二日複丈成果圖

方案二(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15頁)之分割方案而言,依該方案,係由被告陳克明分得該成果圖所示A1、A2二塊不相鄰之土地,並亦將不相鄰之D1、D2之二塊土地,分給被告陳克明等十二人以外之全體共有人,如此,造成被告陳克明分得之土地細分為不相連之二處,被告陳克明等十二人以外之全體共有人,所共同分得之土地,亦細分為不相連之二處,已有礙於分割後土地之整體利用及價值,且因被告陳實、陳榮良、陳芳男、陳炯文、蕭純、陳昭成、陳昭廷、陳虹如、陳正峯、陳碧珠(民國00年生)、陳秀堃、陳鏡明、陳麗華、陳麗雲、陳麗月、陳麗珠、陳忠和、陳明芳、陳逸芳、陳小瑩、陳意文、陳玉青、陳玉珊、陳瑞章、陳楊秀麗、陳文鑫、陳淑琴、陳惠琴、陳炳楠、陳嘉林、陳嘉財、陳小萍、周溫香、陳嘉億、陳嘉福、陳嘉梅、陳嘉瑩、陳勝雄、楊陳美麗、陳美英、彭聖強、彭心怡、陳秉澤、陳峰霧、陳蘭蕙、陳桂和、陳國棟、陳國樑、陳錦鈴、陳文雄、陳近仁、陳昭仁等人(以下稱被告陳實等五十二人),均已到庭表示希望採如主文第十項之分割方案,由其等及附表三之其他共有人,共同分得如附圖編號D所示之土地,而不欲與其他共有人維持共有,然被告陳克明等十二人上開之方案,仍將其等與其他共有人維持共有,並共同分得上開D1、D2土地,已違反被告陳實等五十二人該相當多數共有人之意願,應非妥適之方案,並不可採。

⑶、至就被告陳實等五十二人,所主張如主文第十項之方案部分

,因依前所述,就原告及訴外人上開建物之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已經被告陳克明訴請拆屋還地,並均已獲勝訴判決,且大部分已判決確定,是就系爭土地之分割,即無需考量建物之保存及房地合一,以讓原告繼續保有其上開建物之分割方式,而如主文第十項之方案,亦為應有部分已占系爭土地將近十分之七之被告陳克明等十二人,所同意而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49頁),是同意採該方案者,乃係持有系爭土地絕大多數應有部分之共有人。且此一方案,原則上係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換算之面積,予以分配土地,不會有共有人因分得土地之面積與應有部分不同,而需互相找補金錢之問題,另此一方案,其分割之筆數亦較少,分割後各筆土地之面積,相對於前述之其他方案,亦大部分均較大,自更有利於土地之利用及價值之提升,核屬較為適當及公平之分割方式。另就五月二日複丈成果圖之方案三、方案四(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15頁),及新竹地政複丈日期107年7月16日之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分割方案(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17頁),因該三個方案,均如同被告陳克明等十二人,上開先位主張之五月二日複丈成果圖方案二之方案般,違反被告陳實等五十二人,於分割後不願與附表三以外之共有人,繼續維持共有之意願,且其中五月二日複丈成果圖方案三之該方案,其就系爭土地分割線之方向及角度,亦為占系爭土地多數應有部分之被告陳克明第十二人所不同意(見本院訴字卷第55-56、89頁),亦未為本件之共有人所主張欲採取,自非可採取之分割方案。

⑷、雖部分被告主張應採變價分割之方式,惟查,因系爭土地面

積高達1126平方公尺,已非面積狹小之土地,且被告陳克明等十二人,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合計已約占近10分之7,以原物分割方式,依其等應有部分,換算其等可分得土地之面積均不小,並無過小而無法使用之問題,且到庭而持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合計較多之共有人,亦均主張採用原物分配之方式,另依主文第十項所示之方式分割,其分割後之各筆土地,亦無面積過小而不利於使用及經濟價值之情形,是本件採取原物分割之方式,並無困難,自無逕行採取變價分割方式之理,是部分被告主張應採取變價分割方式乙節,並不可採。

3、綜上所述,本院分割系爭土地,基於共有人間公平性原則之考量,並審酌原告所提之方案,實乃為規避其等所負拆屋還地義務之履行,已違反誠信原則而不可取,並兼顧多數共有人之意願、分割後土地之利用及經濟價值之提升等情,揆諸上開之規定及說明,認以採行如主文第十項所示之原物分割方式為適當,爰判決分割如主文第十項所示。

㈣、末按,兩造就共有物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時,固得由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然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係僅供法院參考,就分割方法並不生其訴有無理由之問題,況縱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有理由,依法定方法分割,然依民法第

825 條規定,分割後各共有人間就他共有人分得部分係互負擔保責任,即該判決尚非片面命被告負義務;遑論各共有人主張不同之分割方法,以致不能達成協議,無寧為其等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如僅因法院准原告分割共有物之請求,即命被告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不免失衡。從而,本件分割結果,共有人既屬均蒙其利,茲斟酌全體共有人所受實際利益,並參酌其於分割前應有部分之比例,命全體共有人依主文第十一項所示,即依附表五所示之比例,分擔訴訟費用。

㈤、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列。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附表一: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及其分割前之應有部分┌───┬──────────┬──────────┐│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 │├───┼──────────┼──────────┤│001 │原共有人陳隱居之繼承│公同共有 ││ │人陳星旺、陳星源、陳│2070/181440 ││ │星財、陳美玉、沈詡翔│ ││ │、沈柔珍、李月、陳文│ ││ │泉、陳烱鎔、陳美雲、│ ││ │陳碧珠(民國00年生)│ ││ │、陳淑真、陳美玲、龔│ ││ │玉麗、陳沛榕、陳沛穎│ ││ │、莊寶月、陳文彬、陳│ ││ │莊榮、陳麗美、陳淑錦│ ││ │、陳蘭英、蔡周碧雲、│ ││ │蔡金海、蔡榮欽、蔡國│ ││ │珍、蔡春綢、黃妤庭、│ ││ │蔡家進、黃福財、黃錦│ ││ │章、黃碧玉、黃美鳳、│ ││ │邱啓鏜、邱燕玉、邱婉│ ││ │玉、邱玉臻、邱璧璧、│ ││ │邱輝紅三十九人 │ │├───┼──────────┼──────────┤│002 │原共有人陳朝厝之繼承│公同共有 ││ │人陳何田妹、陳桂鳳、│720/181440 ││ │陳素娥、陳素貞、陳瑛│ ││ │琺、陳葦丞、陳玫馨、│ ││ │陳建霖、陳宇宸、陳淑│ ││ │芬、陳淑貞、陳文雄、│ ││ │陳柏宇、陳琪瓏、陳琇│ ││ │瓔、陳雲仲、吳澤宗、│ ││ │吳澤民、吳澤村、吳澤│ ││ │東、吳碧蘭、吳碧蓮、│ ││ │吳碧雲、吳碧華、劉慶│ ││ │興、陳梅雀、陳炳楠、│ ││ │陳嘉林、陳嘉財、陳小│ ││ │萍、周溫香、陳嘉億、│ ││ │陳嘉福、陳嘉梅、陳嘉│ ││ │瑩、陳勝雄、楊陳美麗│ ││ │、陳素卿、陳秉澤、陳│ ││ │美英、彭聖強、彭心怡│ ││ │四十二人 │ │├───┼──────────┼──────────┤│003 │原共有人陳深卑之繼承│公同共有 ││ │人陳峰霧、陳蘭蕙、陳│720/181440 ││ │金貴三人 │ │├───┼──────────┼──────────┤│004 │原共有人陳南洲之繼承│公同共有 ││ │人邱梅雀、陳啓源、陳│16110/181440 ││ │昱臺、陳淳淳四人 │ │├───┼──────────┼──────────┤│005 │陳達雄 │972/181440 │├───┼──────────┼──────────┤│006 │陳永烈 │135/127008 │├───┼──────────┼──────────┤│007 │陳永源 │135/127008 │├───┼──────────┼──────────┤│008 │陳永和 │135/127008 │├───┼──────────┼──────────┤│009 │陳永昌 │135/127008 │├───┼──────────┼──────────┤│010 │陳永賢 │135/127008 │├───┼──────────┼──────────┤│011 │原共有人陳金德(18年│公同共有 ││ │出生)之繼承人陳張瓊│1350/181440 ││ │美、陳志勲、陳良慧、│ ││ │陳鈴媛、陳淑娟五人 │ │├───┼──────────┼──────────┤│012 │陳實 │435/181440 │├───┼──────────┼──────────┤│013 │陳成德 │1/192 │├───┼──────────┼──────────┤│014 │陳成峯 │1/192 │├───┼──────────┼──────────┤│015 │陳榮良 │1/504 │├───┼──────────┼──────────┤│016 │陳通夫 │216/181440 │├───┼──────────┼──────────┤│017 │陳芳男 │216/181440 │├───┼──────────┼──────────┤│018 │陳炯文 │216/181440 │├───┼──────────┼──────────┤│019 │陳敏雀 │240/181440 │├───┼──────────┼──────────┤│020 │原共有人陳文雄(27年│公同共有 ││ │出生)之繼承人陳黃碧│360/181440 ││ │霞、陳湧源、陳煥煒、│ ││ │陳宗翰、陳慧芬五人 │ │├───┼──────────┼──────────┤│021 │陳兆銘 │4050/181440 │├───┼──────────┼──────────┤│022 │鄭陳嘉美 │9549/181440 │├───┼──────────┼──────────┤│023 │林陳德美 │9549/181440 │├───┼──────────┼──────────┤│024 │蔡陳成美 │9549/181440 │├───┼──────────┼──────────┤│025 │陳和美 │9549/181440 │├───┼──────────┼──────────┤│026 │陳克紹 │9549/181440 │├───┼──────────┼──────────┤│027 │陳國榮 │435/181440 │├───┼──────────┼──────────┤│028 │原共有人陳鴻儒之繼承│公同共有 ││ │人陳世英、陳貴芳、陳│270/181440 ││ │靜芳、陳世藩、陳世圖│ ││ │、陳雪芳六人 │ │├───┼──────────┼──────────┤│029 │陳鴻志 │270/181440 │├───┼──────────┼──────────┤│030 │陳武尚 │270/181440 │├───┼──────────┼──────────┤│031 │陳文尚 │270/181440 │├───┼──────────┼──────────┤│032 │陳沂松 │714/181440 │├───┼──────────┼──────────┤│033 │李陳月珠 │408/181440 │├───┼──────────┼──────────┤│034 │陳棋欽 │162/30240 │├───┼──────────┼──────────┤│035 │蕭純 │435/725760 │├───┼──────────┼──────────┤│036 │陳昭成 │435/725760 │├───┼──────────┼──────────┤│037 │陳昭廷 │435/725760 │├───┼──────────┼──────────┤│038 │陳虹如 │435/725760 │├───┼──────────┼──────────┤│039 │彭泉盛 │8/5040 │├───┼──────────┼──────────┤│040 │陳誠一 │29/48384 │├───┼──────────┼──────────┤│041 │陳石凌 │29/48384 │├───┼──────────┼──────────┤│042 │陳貞莉 │29/48384 │├───┼──────────┼──────────┤│043 │陳正峯 │29/48384 │├───┼──────────┼──────────┤│044 │陳培勇 │1/1344 │├───┼──────────┼──────────┤│045 │陳中文 │1/1344 │├───┼──────────┼──────────┤│046 │原共有人陳延根之繼承│公同共有 ││ │人陳燕陽、陳芬蘭二人│243/181440 ││ │ │ │├───┼──────────┼──────────┤│047 │陳延通 │243/181440 │├───┼──────────┼──────────┤│048 │陳燕輝 │243/181440 │├───┼──────────┼──────────┤│049 │陳克明 │47745/181440 │├───┼──────────┼──────────┤│050 │陳國棟 │255/181440 │├───┼──────────┼──────────┤│051 │陳錦鈴 │255/181440 │├───┼──────────┼──────────┤│052 │兼原共有人陳楊菊之繼│1530/362880 ││ │承人陳成隆 │(包括陳成隆之應有部││ │ │765/362880分及其繼承││ │ │取得陳楊菊之應有部分││ │ │765/362880) │├───┼──────────┼──────────┤│053 │陳國樑 │255/181440 │├───┼──────────┼──────────┤│054 │陳瑞龍 │408/181440 │├───┼──────────┼──────────┤│055 │中華民國 │240/181440 │├───┼──────────┼──────────┤│056 │陳碧珠(民國00年生)│216/181440 │├───┼──────────┼──────────┤│057 │陳哲陽 │4050/181440 │├───┼──────────┼──────────┤│058 │陳永煌 │972/181440 │├───┼──────────┼──────────┤│059 │陳秀堃 │330/181440 │├───┼──────────┼──────────┤│060 │陳鏡明 │330/181440 │├───┼──────────┼──────────┤│061 │陳麗華 │330/181440 │├───┼──────────┼──────────┤│062 │陳麗雲 │330/181440 │├───┼──────────┼──────────┤│063 │陳麗月 │330/181440 │├───┼──────────┼──────────┤│064 │陳麗珠 │330/181440 │├───┼──────────┼──────────┤│065 │陳忠和 │330/725760 │├───┼──────────┼──────────┤│066 │陳明芳 │330/725760 │├───┼──────────┼──────────┤│067 │陳逸芳 │330/725760 │├───┼──────────┼──────────┤│068 │陳小瑩 │330/725760 │├───┼──────────┼──────────┤│069 │陳碧玉 │435/725760 │├───┼──────────┼──────────┤│070 │陳碧玲 │1305/725760 │├───┼──────────┼──────────┤│071 │彭素玉 │1/5040 │├───┼──────────┼──────────┤│072 │彭瓊珠 │1/5040 │├───┼──────────┼──────────┤│073 │陳桂和 │4860/181440 │├───┼──────────┼──────────┤│074 │陳啓盛 │135/254016 │├───┼──────────┼──────────┤│075 │陳啓元 │135/254016 │├───┼──────────┼──────────┤│076 │陳淑琴 │6935/181440 │├───┼──────────┼──────────┤│077 │陳惠琴 │1165/181440 │├───┼──────────┼──────────┤│078 │陳意文 │825/0000000 │├───┼──────────┼──────────┤│079 │陳玉青 │825/0000000 │├───┼──────────┼──────────┤│080 │陳玉珊 │825/0000000 │├───┼──────────┼──────────┤│081 │陳瑞章 │825/0000000 │├───┼──────────┼──────────┤│082 │陳冠錡 │972/181440 │├───┼──────────┼──────────┤│083 │陳楊秀麗 │330/181440 │├───┼──────────┼──────────┤│084 │陳近仁 │216/907200 │├───┼──────────┼──────────┤│085 │陳昭仁 │216/907200 │├───┼──────────┼──────────┤│086 │陳旭芬 │216/907200 │├───┼──────────┼──────────┤│087 │陳寬州 │216/907200 │├───┼──────────┼──────────┤│088 │陳澤雯 │1/4032 │├───┼──────────┼──────────┤│089 │陳秀熏 │1/4032 │├───┼──────────┼──────────┤│090 │陳琪薇即陳姿亦 │1/8064 │├───┼──────────┼──────────┤│091 │陳映瑾 │1/8064 │├───┼──────────┼──────────┤│092 │陳晟淳 │1/4032 │├───┼──────────┼──────────┤│093 │陳桂鋐 │243/181440 │├───┼──────────┼──────────┤│094 │陳育聰 │2/5040 │├───┼──────────┼──────────┤│095 │蔡育銘 │2/5040 │├───┼──────────┼──────────┤│096 │陳綉鳳 │2/5040 │├───┼──────────┼──────────┤│097 │陳玩雀 │2/5040 │├───┼──────────┼──────────┤│098 │陳小玩 │2/5040 │├───┼──────────┼──────────┤│099 │陳佩鈴 │2/5040 │├───┼──────────┼──────────┤│100 │陳明宗 │1/504 │├───┼──────────┼──────────┤│101 │溫彩穎 │216/907200 │├───┼──────────┼──────────┤│102 │陳文鑫 │795/181440 │├───┼──────────┼──────────┤│103 │陳上芬 │16110/181440 │├───┼──────────┼──────────┤│104 │陳金爐 │72/181440 │├───┼──────────┼──────────┤│105 │陳金城 │72/181440 │├───┼──────────┼──────────┤│106 │陳金德(00年出生) │72/181440 │├───┼──────────┼──────────┤│107 │陳金丁 │72/181440 │├───┼──────────┼──────────┤│108 │陳秀美 │72/181440 │├───┼──────────┼──────────┤│109 │楊陳金嬌 │360/181440 │├───┼──────────┼──────────┤│110 │陳俞凱 │公同共有 │├───┼──────────┤8/5040 ││111 │陳俞亘 │ │├───┼──────────┤ ││112 │陳俞竹 │ │├───┼──────────┤ ││113 │陳俞鴻 │ │├───┼──────────┤ ││114 │李金萍 │ │├───┼──────────┼──────────┤│115 │楊敏 │135/381024 │├───┼──────────┼──────────┤│116 │陳啓裕 │135/381024 │├───┼──────────┼──────────┤│117 │陳啟澤 │135/381024 │├───┼──────────┼──────────┤│118 │曾海進 │1080/181440 │├───┼──────────┼──────────┤│119 │曾海洲 │1080/181440 │├───┼──────────┼──────────┤│120 │陳金塗 │2160/181440 │├───┼──────────┼──────────┤│121 │陳鎮溪(已於訴訟中移│240/362880 ││ │轉予劉淑娥) │ │├───┼──────────┼──────────┤│122 │陳鎮村(已於訴訟中移│240/362880 ││ │轉予劉淑娥) │ │├───┼──────────┼──────────┤│123 │陳煥照(已於訴訟中移│180/181440 ││ │轉予劉淑娥) │ │└───┴──────────┴──────────┘附表二:共同分得附圖所示C土地之共有人,其等應有部分之比例┌───┬──────────┬──────────┐│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001 │原共有人陳南洲之繼承│公同共有 ││ │人邱梅雀、陳啓源、陳│1611/4032 ││ │昱臺、陳淳淳等四人 │ │├───┼──────────┼──────────┤│002 │陳兆銘 │ 405/4032 │├───┼──────────┼──────────┤│003 │陳哲陽 │ 405/4032 │├───┼──────────┼──────────┤│004 │陳上芬 │1611/4032 │└───┴──────────┴──────────┘附表三:共同分得附圖所示D土地之共有人,其等應有部分之比例┌───┬──────────┬──────────┐│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001 │陳正峯 │68/13200 │├───┼──────────┼──────────┤│002 │陳桂和 │3017/13200 │├───┼──────────┼──────────┤│003 │陳淑琴 │4305/13200 │├───┼──────────┼──────────┤│004 │陳惠琴 │724/13200 │├───┼──────────┼──────────┤│005 │陳文鑫 │494/13200 │├───┼──────────┼──────────┤│006 │陳國棟 │159/13200 │├───┼──────────┼──────────┤│007 │陳國樑 │159/13200 │├───┼──────────┼──────────┤│008 │陳錦鈴 │159/13200 │├───┼──────────┼──────────┤│009 │陳秀堃 │206/13200 │├───┼──────────┼──────────┤│010 │陳鏡明 │206/13200 │├───┼──────────┼──────────┤│011 │陳麗華 │206/13200 │├───┼──────────┼──────────┤│012 │陳麗雲 │206/13200 │├───┼──────────┼──────────┤│013 │陳麗月 │206/13200 │├───┼──────────┼──────────┤│014 │陳麗珠 │206/13200 │├───┼──────────┼──────────┤│015 │陳忠和 │52/13200 │├───┼──────────┼──────────┤│016 │陳明芳 │52/13200 │├───┼──────────┼──────────┤│017 │陳逸芳 │52/13200 │├───┼──────────┼──────────┤│018 │陳小瑩 │52/13200 │├───┼──────────┼──────────┤│019 │陳意文 │52/13200 │├───┼──────────┼──────────┤│020 │陳玉青 │52/13200 │├───┼──────────┼──────────┤│021 │陳玉珊 │52/13200 │├───┼──────────┼──────────┤│022 │陳瑞章 │52/13200 │├───┼──────────┼──────────┤│023 │陳楊秀麗 │206/13200 │├───┼──────────┼──────────┤│024 │陳榮良 │224/13200 │├───┼──────────┼──────────┤│025 │陳通夫 │135/13200 │├───┼──────────┼──────────┤│026 │陳芳男 │135/13200 │├───┼──────────┼──────────┤│027 │陳炯文 │135/13200 │├───┼──────────┼──────────┤│028 │陳碧珠(民國00年生)│135/13200 │├───┼──────────┼──────────┤│029 │陳近仁 │28/13200 │├───┼──────────┼──────────┤│030 │陳昭仁 │28/13200 │├───┼──────────┼──────────┤│031 │陳實 │271/13200 │├───┼──────────┼──────────┤│032 │蕭純 │68/13200 │├───┼──────────┼──────────┤│033 │陳昭成 │68/13200 │├───┼──────────┼──────────┤│034 │陳昭廷 │68/13200 │├───┼──────────┼──────────┤│035 │陳虹如 │68/13200 │├───┼──────────┼──────────┤│036 │原共有人陳朝厝之繼承│公同共有 ││ │人陳何田妹、陳桂鳳、│447/13200 ││ │陳素娥、陳素貞、陳瑛│ ││ │琺、陳葦丞、陳玫馨、│ ││ │陳建霖、陳宇宸、陳淑│ ││ │芬、陳淑貞、陳文雄、│ ││ │陳柏宇、陳琪瓏、陳琇│ ││ │瓔、陳雲仲、吳澤宗、│ ││ │吳澤民、吳澤村、吳澤│ ││ │東、吳碧蘭、吳碧蓮、│ ││ │吳碧雲、吳碧華、劉慶│ ││ │興、陳梅雀、陳炳楠、│ ││ │陳嘉林、陳嘉財、陳小│ ││ │萍、周溫香、陳嘉億、│ ││ │陳嘉福、陳嘉梅、陳嘉│ ││ │瑩、陳勝雄、楊陳美麗│ ││ │、陳素卿、陳秉澤、陳│ ││ │美英、彭聖強、彭心怡│ ││ │等四十二人 │ │├───┼──────────┼──────────┤│037 │原共有人陳深卑之繼承│公同共有 ││ │人陳峰霧、陳蘭蕙、陳│447/13200 ││ │金貴等三人 │ │└───┴──────────┴──────────┘附表四:共同分得附圖所示E土地之共有人,其等應有部分之比例┌───┬──────────┬───────────┐│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 │├───┼──────────┼───────────┤│001 │原共有人陳隱居之繼承│公同共有 ││ │人陳星旺、陳星源、陳│1285/21100 ││ │星財、陳美玉、沈詡翔│ ││ │、沈柔珍、李月、陳文│ ││ │泉、陳烱鎔、陳美雲、│ ││ │陳碧珠(民國00年生)│ ││ │、陳淑真、陳美玲、龔│ ││ │玉麗、陳沛榕、陳沛穎│ ││ │、莊寶月、陳文彬、陳│ ││ │莊榮、陳麗美、陳淑錦│ ││ │、陳蘭英、蔡周碧雲、│ ││ │蔡金海、蔡榮欽、蔡國│ ││ │珍、蔡春綢、黃妤庭、│ ││ │蔡家進、黃福財、黃錦│ ││ │章、黃碧玉、黃美鳳、│ ││ │邱啓鏜、邱燕玉、邱婉│ ││ │玉、邱玉臻、邱璧璧、│ ││ │邱輝紅等三十九人 │ │├───┼──────────┼───────────┤│002 │陳達雄 │603/21100 │├───┼──────────┼───────────┤│003 │陳永烈 │120/21100 │├───┼──────────┼───────────┤│004 │陳永源 │120/21100 │├───┼──────────┼───────────┤│005 │陳永和 │120/21100 │├───┼──────────┼───────────┤│006 │陳永昌 │120/21100 │├───┼──────────┼───────────┤│007 │陳永賢 │120/21100 │├───┼──────────┼───────────┤│008 │原共有人陳金德(18年│公同共有 ││ │出生)之繼承人陳張瓊│838/21100 ││ │美、陳志勲、陳良慧、│ ││ │陳鈴媛、陳淑娟等五人│ │├───┼──────────┼───────────┤│009 │陳成德 │586/21100 │├───┼──────────┼───────────┤│010 │陳成峯 │586/21100 │├───┼──────────┼───────────┤│011 │陳敏雀 │149/21100 │├───┼──────────┼───────────┤│012 │原共有人陳文雄(27年│公同共有 ││ │出生)之繼承人陳黃碧│223/21100 ││ │霞、陳湧源、陳煥煒、│ ││ │陳宗翰、陳慧芬等五人│ │├───┼──────────┼───────────┤│013 │林陳德美 │5926/21100 │├───┼──────────┼───────────┤│014 │陳國榮 │270/21100 │├───┼──────────┼───────────┤│015 │原共有人陳鴻儒之繼承│公同共有 ││ │人陳世英、陳貴芳、陳│168/21100 ││ │靜芳、陳世藩、陳世圖│ ││ │、陳雪芳等六人 │ │├───┼──────────┼───────────┤│016 │陳鴻志 │168/21100 │├───┼──────────┼───────────┤│017 │陳武尚 │168/21100 │├───┼──────────┼───────────┤│018 │陳文尚 │168/21100 │├───┼──────────┼───────────┤│019 │陳沂松 │443/21100 │├───┼──────────┼───────────┤│020 │李陳月珠 │253/21100 │├───┼──────────┼───────────┤│021 │陳棋欽 │603/21100 │├───┼──────────┼───────────┤│022 │彭泉盛 │179/21100 │├───┼──────────┼───────────┤│023 │陳誠一 │67/21100 │├───┼──────────┼───────────┤│024 │陳石凌 │67/21100 │├───┼──────────┼───────────┤│025 │陳貞莉 │67/21100 │├───┼──────────┼───────────┤│026 │陳培勇 │84/21100 │├───┼──────────┼───────────┤│027 │陳中文 │84/21100 │├───┼──────────┼───────────┤│028 │原共有人陳延根之繼承│公同共有 ││ │人陳燕陽、陳芬蘭等二│151/21100 ││ │人 │ │├───┼──────────┼───────────┤│029 │陳延通 │151/21100 │├───┼──────────┼───────────┤│030 │陳燕輝 │151/21100 │├───┼──────────┼───────────┤│031 │陳成隆 │474/21100 │├───┼──────────┼───────────┤│032 │陳瑞龍 │253/21100 │├───┼──────────┼───────────┤│033 │中華民國 │149/21100 │├───┼──────────┼───────────┤│034 │陳永煌 │603/21100 │├───┼──────────┼───────────┤│035 │陳碧玉 │67/21100 │├───┼──────────┼───────────┤│036 │陳碧玲 │202/21100 │├───┼──────────┼───────────┤│037 │彭素玉 │22/21100 │├───┼──────────┼───────────┤│038 │彭瓊珠 │22/21100 │├───┼──────────┼───────────┤│039 │陳啓盛 │60/21100 │├───┼──────────┼───────────┤│040 │陳啓元 │60/21100 │├───┼──────────┼───────────┤│041 │陳冠錡 │603/21100 │├───┼──────────┼───────────┤│042 │陳旭芬 │27/21100 │├───┼──────────┼───────────┤│043 │陳寬州 │27/21100 │├───┼──────────┼───────────┤│044 │陳澤雯 │28/21100 │├───┼──────────┼───────────┤│045 │陳秀熏 │28/21100 │├───┼──────────┼───────────┤│046 │陳琪薇即陳姿亦 │14/21100 │├───┼──────────┼───────────┤│047 │陳映瑾 │14/21100 │├───┼──────────┼───────────┤│048 │陳晟淳 │28/21100 │├───┼──────────┼───────────┤│049 │陳桂鋐 │151/21100 │├───┼──────────┼───────────┤│050 │陳育聰 │45/21100 │├───┼──────────┼───────────┤│051 │蔡育銘 │45/21100 │├───┼──────────┼───────────┤│052 │陳綉鳳 │45/21100 │├───┼──────────┼───────────┤│053 │陳玩雀 │45/21100 │├───┼──────────┼───────────┤│054 │陳小玩 │45/21100 │├───┼──────────┼───────────┤│055 │陳佩鈴 │45/21100 │├───┼──────────┼───────────┤│056 │陳明宗 │223/21100 │├───┼──────────┼───────────┤│057 │溫彩穎 │27/21100 │├───┼──────────┼───────────┤│058 │陳金爐 │45/21100 │├───┼──────────┼───────────┤│059 │陳金城 │45/21100 │├───┼──────────┼───────────┤│060 │陳金德(00年出生) │45/21100 │├───┼──────────┼───────────┤│061 │陳金丁 │45/21100 │├───┼──────────┼───────────┤│062 │陳秀美 │45/21100 │├───┼──────────┼───────────┤│063 │楊陳金嬌 │223/21100 │├───┼──────────┼───────────┤│064 │陳俞凱 │ │├───┼──────────┤ ││065 │陳俞亘 │公同共有 │├───┼──────────┤179/21100 ││066 │陳俞竹 │ │├───┼──────────┤ ││067 │陳俞鴻 │ │├───┼──────────┤ ││068 │李金萍 │ │├───┼──────────┼───────────┤│069 │楊敏 │40/21100 │├───┼──────────┼───────────┤│070 │陳啓裕 │40/21100 │├───┼──────────┼───────────┤│071 │陳啟澤 │40/21100 │├───┼──────────┼───────────┤│072 │曾海進 │675/21100 │├───┼──────────┼───────────┤│073 │曾海洲 │675/21100 │├───┼──────────┼───────────┤│074 │陳金塗 │1353/21100 │├───┼──────────┼───────────┤│075 │陳鎮溪(已於訴訟中移│74/21100 ││ │轉予劉淑娥) │ │├───┼──────────┼───────────┤│076 │陳鎮村(已於訴訟中移│74/21100 ││ │轉予劉淑娥) │ │├───┼──────────┼───────────┤│077 │陳煥照(已於訴訟中移│112/21100 ││ │轉予劉淑娥) │ │└───┴──────────┴───────────┘附表五:訴訟費用分擔比例┌───┬──────────┬──────────┐│編號 │共有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001 │原共有人陳隱居之繼承│連帶負擔 ││ │人陳星旺、陳星源、陳│2070/181440 ││ │星財、陳美玉、沈詡翔│ ││ │、沈柔珍、李月、陳文│ ││ │泉、陳烱鎔、陳美雲、│ ││ │陳碧珠(民國00年生)│ ││ │、陳淑真、陳美玲、龔│ ││ │玉麗、陳沛榕、陳沛穎│ ││ │、莊寶月、陳文彬、陳│ ││ │莊榮、陳麗美、陳淑錦│ ││ │、陳蘭英、蔡周碧雲、│ ││ │蔡金海、蔡榮欽、蔡國│ ││ │珍、蔡春綢、黃妤庭、│ ││ │蔡家進、黃福財、黃錦│ ││ │章、黃碧玉、黃美鳳、│ ││ │邱啓鏜、邱燕玉、邱婉│ ││ │玉、邱玉臻、邱璧璧、│ ││ │邱輝紅等三十九人 │ │├───┼──────────┼──────────┤│002 │原共有人陳朝厝之繼承│連帶負擔 ││ │人陳何田妹、陳桂鳳、│720/181440 ││ │陳素娥、陳素貞、陳瑛│ ││ │琺、陳葦丞、陳玫馨、│ ││ │陳建霖、陳宇宸、陳淑│ ││ │芬、陳淑貞、陳文雄、│ ││ │陳柏宇、陳琪瓏、陳琇│ ││ │瓔、陳雲仲、吳澤宗、│ ││ │吳澤民、吳澤村、吳澤│ ││ │東、吳碧蘭、吳碧蓮、│ ││ │吳碧雲、吳碧華、劉慶│ ││ │興、陳梅雀、陳炳楠、│ ││ │陳嘉林、陳嘉財、陳小│ ││ │萍、周溫香、陳嘉億、│ ││ │陳嘉福、陳嘉梅、陳嘉│ ││ │瑩、陳勝雄、楊陳美麗│ ││ │、陳素卿、陳秉澤、陳│ ││ │美英、彭聖強、彭心怡│ ││ │等四十二人 │ │├───┼──────────┼──────────┤│003 │原共有人陳深卑之繼承│連帶負擔 ││ │人陳峰霧、陳蘭蕙、陳│720/181440 ││ │金貴等三人 │ │├───┼──────────┼──────────┤│004 │原共有人陳南洲之繼承│連帶負擔 ││ │人邱梅雀、陳啓源、陳│16110/181440 ││ │昱臺、陳淳淳等四人 │ │├───┼──────────┼──────────┤│005 │陳達雄 │972/181440 │├───┼──────────┼──────────┤│006 │陳永烈 │135/127008 │├───┼──────────┼──────────┤│007 │陳永源 │135/127008 │├───┼──────────┼──────────┤│008 │陳永和 │135/127008 │├───┼──────────┼──────────┤│009 │陳永昌 │135/127008 │├───┼──────────┼──────────┤│010 │陳永賢 │135/127008 │├───┼──────────┼──────────┤│011 │原共有人陳金德(18年│連帶負擔 ││ │出生)之繼承人陳張瓊│1350/181440 ││ │美、陳志勲、陳良慧、│ ││ │陳鈴媛、陳淑娟等五人│ │├───┼──────────┼──────────┤│012 │陳實 │435/181440 │├───┼──────────┼──────────┤│013 │陳成德 │1/192 │├───┼──────────┼──────────┤│014 │陳成峯 │1/192 │├───┼──────────┼──────────┤│015 │陳榮良 │1/504 │├───┼──────────┼──────────┤│016 │陳通夫 │216/181440 │├───┼──────────┼──────────┤│017 │陳芳男 │216/181440 │├───┼──────────┼──────────┤│018 │陳炯文 │216/181440 │├───┼──────────┼──────────┤│019 │陳敏雀 │240/181440 │├───┼──────────┼──────────┤│020 │原共有人陳文雄(27年│連帶負擔 ││ │出生)之繼承人陳黃碧│360/181440 ││ │霞、陳湧源、陳煥煒、│ ││ │陳宗翰、陳慧芬等五人│ │├───┼──────────┼──────────┤│021 │陳兆銘 │4050/181440 │├───┼──────────┼──────────┤│022 │鄭陳嘉美 │9549/181440 │├───┼──────────┼──────────┤│023 │林陳德美 │9549/181440 │├───┼──────────┼──────────┤│024 │蔡陳成美 │9549/181440 │├───┼──────────┼──────────┤│025 │陳和美 │9549/181440 │├───┼──────────┼──────────┤│026 │陳克紹 │9549/181440 │├───┼──────────┼──────────┤│027 │陳國榮 │435/181440 │├───┼──────────┼──────────┤│028 │原共有人陳鴻儒之繼承│連帶負擔 ││ │人陳世英、陳貴芳、陳│270/181440 ││ │靜芳、陳世藩、陳世圖│ ││ │、陳雪芳等六人 │ │├───┼──────────┼──────────┤│029 │陳鴻志 │270/181440 │├───┼──────────┼──────────┤│030 │陳武尚 │270/181440 │├───┼──────────┼──────────┤│031 │陳文尚 │270/181440 │├───┼──────────┼──────────┤│032 │陳沂松 │714/181440 │├───┼──────────┼──────────┤│033 │李陳月珠 │408/181440 │├───┼──────────┼──────────┤│034 │陳棋欽 │162/30240 │├───┼──────────┼──────────┤│035 │蕭純 │435/725760 │├───┼──────────┼──────────┤│036 │陳昭成 │435/725760 │├───┼──────────┼──────────┤│037 │陳昭廷 │435/725760 │├───┼──────────┼──────────┤│038 │陳虹如 │435/725760 │├───┼──────────┼──────────┤│039 │彭泉盛 │8/5040 │├───┼──────────┼──────────┤│040 │陳誠一 │29/48384 │├───┼──────────┼──────────┤│041 │陳石凌 │29/48384 │├───┼──────────┼──────────┤│042 │陳貞莉 │29/48384 │├───┼──────────┼──────────┤│043 │陳正峯 │29/48384 │├───┼──────────┼──────────┤│044 │陳培勇 │1/1344 │├───┼──────────┼──────────┤│045 │陳中文 │1/1344 │├───┼──────────┼──────────┤│046 │原共有人陳延根之繼承│連帶負擔 ││ │人陳燕陽、陳芬蘭等二│243/181440 ││ │人 │ │├───┼──────────┼──────────┤│047 │陳延通 │243/181440 │├───┼──────────┼──────────┤│048 │陳燕輝 │243/181440 │├───┼──────────┼──────────┤│049 │陳克明 │47745/181440 │├───┼──────────┼──────────┤│050 │陳國棟 │255/181440 │├───┼──────────┼──────────┤│051 │陳錦鈴 │255/181440 │├───┼──────────┼──────────┤│052 │陳成隆 │1530/362880 │├───┼──────────┼──────────┤│053 │陳國樑 │255/181440 │├───┼──────────┼──────────┤│054 │陳瑞龍 │408/181440 │├───┼──────────┼──────────┤│055 │中華民國 │240/181440 │├───┼──────────┼──────────┤│056 │陳碧珠(民國00年生)│216/181440 │├───┼──────────┼──────────┤│057 │陳哲陽 │4050/181440 │├───┼──────────┼──────────┤│058 │陳永煌 │972/181440 │├───┼──────────┼──────────┤│059 │陳秀堃 │330/181440 │├───┼──────────┼──────────┤│060 │陳鏡明 │330/181440 │├───┼──────────┼──────────┤│061 │陳麗華 │330/181440 │├───┼──────────┼──────────┤│062 │陳麗雲 │330/181440 │├───┼──────────┼──────────┤│063 │陳麗月 │330/181440 │├───┼──────────┼──────────┤│064 │陳麗珠 │330/181440 │├───┼──────────┼──────────┤│065 │陳忠和 │330/725760 │├───┼──────────┼──────────┤│066 │陳明芳 │330/725760 │├───┼──────────┼──────────┤│067 │陳逸芳 │330/725760 │├───┼──────────┼──────────┤│068 │陳小瑩 │330/725760 │├───┼──────────┼──────────┤│069 │陳碧玉 │435/725760 │├───┼──────────┼──────────┤│070 │陳碧玲 │1305/725760 │├───┼──────────┼──────────┤│071 │彭素玉 │1/5040 │├───┼──────────┼──────────┤│072 │彭瓊珠 │1/5040 │├───┼──────────┼──────────┤│073 │陳桂和 │4860/181440 │├───┼──────────┼──────────┤│074 │陳啓盛 │135/254016 │├───┼──────────┼──────────┤│075 │陳啓元 │135/254016 │├───┼──────────┼──────────┤│076 │陳淑琴 │6935/181440 │├───┼──────────┼──────────┤│077 │陳惠琴 │1165/181440 │├───┼──────────┼──────────┤│078 │陳意文 │825/0000000 │├───┼──────────┼──────────┤│079 │陳玉青 │825/0000000 │├───┼──────────┼──────────┤│080 │陳玉珊 │825/0000000 │├───┼──────────┼──────────┤│081 │陳瑞章 │825/0000000 │├───┼──────────┼──────────┤│082 │陳冠錡 │972/181440 │├───┼──────────┼──────────┤│083 │陳楊秀麗 │330/181440 │├───┼──────────┼──────────┤│084 │陳近仁 │216/907200 │├───┼──────────┼──────────┤│085 │陳昭仁 │216/907200 │├───┼──────────┼──────────┤│086 │陳旭芬 │216/907200 │├───┼──────────┼──────────┤│087 │陳寬州 │216/907200 │├───┼──────────┼──────────┤│088 │陳澤雯 │1/4032 │├───┼──────────┼──────────┤│089 │陳秀熏 │1/4032 │├───┼──────────┼──────────┤│090 │陳琪薇即陳姿亦 │1/8064 │├───┼──────────┼──────────┤│091 │陳映瑾 │1/8064 │├───┼──────────┼──────────┤│092 │陳晟淳 │1/4032 │├───┼──────────┼──────────┤│093 │陳桂鋐 │243/181440 │├───┼──────────┼──────────┤│094 │陳育聰 │2/5040 │├───┼──────────┼──────────┤│095 │蔡育銘 │2/5040 │├───┼──────────┼──────────┤│096 │陳綉鳳 │2/5040 │├───┼──────────┼──────────┤│097 │陳玩雀 │2/5040 │├───┼──────────┼──────────┤│098 │陳小玩 │2/5040 │├───┼──────────┼──────────┤│099 │陳佩鈴 │2/5040 │├───┼──────────┼──────────┤│100 │陳明宗 │1/504 │├───┼──────────┼──────────┤│101 │溫彩穎 │216/907200 │├───┼──────────┼──────────┤│102 │陳文鑫 │795/181440 │├───┼──────────┼──────────┤│103 │陳上芬 │16110/181440 │├───┼──────────┼──────────┤│104 │陳金爐 │72/181440 │├───┼──────────┼──────────┤│105 │陳金城 │72/181440 │├───┼──────────┼──────────┤│106 │陳金德(00年出生) │72/181440 │├───┼──────────┼──────────┤│107 │陳金丁 │72/181440 │├───┼──────────┼──────────┤│108 │陳秀美 │72/181440 │├───┼──────────┼──────────┤│109 │楊陳金嬌 │360/181440 │├───┼──────────┼──────────┤│110 │陳俞凱 │連帶負擔 │├───┼──────────┤8/5040 ││111 │陳俞亘 │ │├───┼──────────┤ ││112 │陳俞竹 │ │├───┼──────────┤ ││113 │陳俞鴻 │ │├───┼──────────┤ ││114 │李金萍 │ │├───┼──────────┼──────────┤│115 │楊敏 │135/381024 │├───┼──────────┼──────────┤│116 │陳啓裕 │135/381024 │├───┼──────────┼──────────┤│117 │陳啟澤 │135/381024 │├───┼──────────┼──────────┤│118 │曾海進 │1080/181440 │├───┼──────────┼──────────┤│119 │曾海洲 │1080/181440 │├───┼──────────┼──────────┤│120 │陳金塗 │2160/181440 │├───┼──────────┼──────────┤│121 │陳鎮溪 │240/362880 ││ │ │ │├───┼──────────┼──────────┤│122 │陳鎮村 │240/362880 ││ │ │ │├───┼──────────┼──────────┤│123 │陳煥照 │180/181440 ││ │ │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