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原 告 陳政豪被 告 綠姆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碧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5 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等
裁判日期:2018-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