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3號原 告 何春蘭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洪桂如律師被 告 鄭振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前於民國109 年2 月13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9 年3 月5 日下午4 時宣判,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就民事準備書㈥狀提及依信託法第63條第1 項規定終止信託契約,並請求返還系爭土地部分,請確認此部份正確之訴之聲明為何?與先前訴之聲明關係為何(如改列先備位聲明)?
四、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就原告之民事準備書㈥狀提及依信託法第63條第
1 項規定終止信託契約,並請求返還系爭土地部分,有無答辯?若有,答辯內容為何?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