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4號原 告 倪華濃
倪瑞聲李雅秀李文焜李雅娟李文崇李雅鎣共 同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馮玉玲被 告 林黃英
林文河林文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雅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1月29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