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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3號原 告 陳怡妃訴訟代理人 陳錦升

林夏陞律師複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被 告 林為恭兼戴莊密之繼承人

黃翊滐即黃林麗華即戴莊密之繼承人之繼承人

林季儒即戴莊密之繼承人

林麗文即戴莊密之繼承人

林耿伊即戴莊密之繼承人

戴堯欽兼戴莊密之繼承人

戴嘉瑩即戴淑女兼戴莊密之繼承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戴堯政兼戴莊密之繼承人被 告 武玉琪訴訟代理人 馮煥照被 告 楊玉萍

張清湧兼戴莊密之繼承人

戴維德

戴林良宇李柏齡兼戴莊密之繼承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戴鋒柚被 告 汪宗德

李淑英即戴莊密之繼承人

李淑貞即戴莊密之繼承人

王淑芬即戴莊密之繼承人

張鈺枝即戴莊密之繼承人

張美珠即戴莊密之繼承人

戴子貽即戴莊密之繼承人

羅梓華即戴莊密之繼承人

戴珮伃即戴莊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分割方案」中關於被告武玉琪所分得如原判決附圖編號B部分之土地面積「1286.86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1286.8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原受判決當事人於自己或他人聲請更正判決後死亡,則有關當事人聲請更正判決之程序,亦有承受訴訟相關規定之適用;若係於判決確定後而自己或他人聲請更正判決前死亡,則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8號研討結果即採此見解)。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另本件被告黃林麗華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翊滐,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家事件公告查證結果清單在卷,原告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係於108年6月25日確定,是被告黃林麗華乃於判決確定後,原告聲請更正判決前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規定及上開說明,應逕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被告黃林麗華之繼承人黃翊滐為被告,並予敘明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