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4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被 告 彭文洲
吳芸葶即吳玉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