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9號原 告 苙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景榕被 告 盧明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時未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訴訟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3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3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