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被 告 吳春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