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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45號原 告 余昭慶被 告 光合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林達法定代理人 亞佛國際有限公司前ㄧ人之法人代表人 連秀春受訴訟告知 鍾林達人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裁判日期:2018-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