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59號原 告 陳美娟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被 告 陳美華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夥利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 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在臺北市○○區○○里○○鄰○○街○○○ 號2 樓,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又經本院函請原告對被告聲請移轉管轄表示意見,原告並未釋明本件是否有民事訴訟法第3至19條特別審判籍得由本院管轄之情事,且對被告聲請移轉管轄表示無任何意見,此有原告提出之民事陳報意見狀在卷可查,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