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1號上 訴 人 蔣秀蘭即 被 告被 上 訴 彭春吉即 原 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裁定即通知,限令於送達後日五內補正,此項裁定即通知已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