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0號上訴人即原 告 徐美釧被上訴人即被 告 建祥靜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茂雄訴訟代理人 郭鎮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