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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7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5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被 告 豐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潼語被 告 林訪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以106年度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裁判日期:201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