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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7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6號原 告 澄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鈺馨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被 告 曾煥鈞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禹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七年度上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嫌,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6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3044號案件審理中,有歷審裁判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所涉前開犯行是否確定,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責任有無即無由判斷,本件始得行程序事項及實體認定之全部辯論,以求裁判之周全,另參酌兩造對於本件訴訟程序之意見,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