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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7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36號原 告 苗詠新訴訟代理人 李佳霖律師被 告 顧弘庭追加被告 張來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註:原告訴訟代理人引用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 項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主張買賣契約無效。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裁判日期:2019-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