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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8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2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被 告 楊明躍即楊清火

林○○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

6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

7 年8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裁判日期:201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