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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8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4號上 訴 人 黃其興即 被 告 黃淑慈

黃玉欣兼前列3 人 黃祥欽訴訟代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振德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34 號返還不動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