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3號原 告 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律師被 告 立揚展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良琪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查明原證11部分,有無代墊員工陳清山薪資,如有,應提出證明文件?又依12月份出勤資料彙整表編號10至14部分,給付薪資之員工出勤起迄期間為何,並分別列名各人代墊薪資之計算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