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9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8號上 訴 人 鍾武志即 原 告被上 訴 人 邱子田 新竹市○區○○里○○街○○○號即 被 告

上員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胡定宏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6 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7 月5 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裁判日期:2019-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