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94號原 告 周仲篪
周仲煜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3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 周恩霂人原 告 周仲泉
周峻弘楊寶鳳楊希仁楊永光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 楊涓功人被 告 范植旺訴訟代理人 范植峯
范世綸被 告 范綱山訴訟代理人 范植雄被 告 范植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