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6號原 告 慈玄濟世靈修中心法定代理人 游繡華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廖大鵬律師被 告 呂錦祥
陳湄汝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慈玄九天玄女娘娘弘道協會法定代理人 徐世勇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財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