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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惠豐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高太平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律師

劉博中律師相 對 人即 原 告 盛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芳錫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1266號業務過失傷害等事件訴訟,聲請人即被告高太平所涉前開犯行是否確定,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惟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 年11月12日判決確定,全案因而終結,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是聲請人即被告以上開刑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已無停止本件訴訟之必要,而聲請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