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5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陳姿勻高啟霈被 告 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收買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確認收買價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為訴之追加後,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億4887萬7617元,應繳裁判費357萬8376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12萬9853元外,尚應補繳244萬8523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