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1號原 告 唐秀珠
呂源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被 告 何秀龍
陳秋香任錫州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九六八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全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就兩造共有之新竹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因被告何秀龍另對原告呂源文提起訴訟,請求原告呂源文將同段262-1地號土地持分移轉登記予被告何秀龍,被告何秀龍願意同時將其名下系爭土地持分移轉登記予原告呂源文,該案現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68號受理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則該案之判決結果,可能使原告呂源文、被告何秀龍就系爭土地之持分比例發生變動,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裁判,應以該案有關原告呂源文、被告何秀龍就系爭土地持分比例之認定為據,是本院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68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全案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