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訴訟代理人 郭鴻銘被 告 德泰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即華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
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錢家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壹萬陸仟零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德泰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泰公司)原名稱為華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 年8 月
3 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10534227280 號函准予變更公司名稱。該公司於100年1月24日邀同被告錢家錡為連帶保證人,簽訂保證書保證被告德泰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150,000,000 元為限額,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被告德泰公司於101 年9 月11日、101 年11月28日向原告借貸如附表借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共5 筆,合計24,200,000元,約定各筆借款利息按原告銀行公告之1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下稱計價利率)加年率2.01% 按月計息,如債務人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 ,逾期超過6 個月之部分,按約定利率之20% 加付違約金。今上開債務均已屆期,惟被告德泰公司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合計19,816,02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錢家錡既為被告德泰公司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經濟部105年8 月3 日經授中字第10534227280 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3 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保證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據憑證5 紙、借款展期約定書29紙、原告存款利率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460 號卷第5 至20頁、本院卷第12至61頁、第71至73頁)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後,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739 條定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同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德泰公司為系爭借款之債務人,被告錢家錡既為系爭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保證債務負全部給付之責。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附表:
┌─┬──────┬──────┬───────┬────────┬─────────────┐│編│ 借款金額 │ 餘欠金額 │借款期間 │ 利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年率 │起迄日 │逾期六個月以│逾期超過六個││ │ │ │ │ │ │內,按約定利│月部分,按約││ │ │ │ │ │ │率10%計收 │定利率20% 計││號│ │ │ │ │ │ │收 │├─┼──────┼──────┼───────┼───┼────┼──────┴──────┤│1│4,200,000 元│2,731,483元 │101年9月11日起│3.1% │自106 年│自106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至106年12月31 │ │8 月30日│ ││ │ │ │日止 │ │起至清償│ │├─┼──────┼──────┼───────┤ │日止 │ ││2│3,000,000元 │2,562,682元 │101年11月28日 │ │ │ │├─┼──────┼──────┤起至106年12月 │ │ │ ││3│7,000,000元 │5,979,590元 │31日止 │ │ │ │├─┼──────┼──────┤ │ │ │ ││4│3,000,000元 │2,562,682元 │ │ │ │ │├─┼──────┼──────┤ │ │ │ ││5│7,000,000元 │5,979,590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