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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金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號原 告 陳鴻億訴訟代理人 白丞堯律師複 代理人 何偉斌律師被 告 吳柏緯

林展弘鍾誠貽兼 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單世賢被 告 高銘澤

陳東群張森澤嚴雋凱林宏進陳東君林楚航黃景裕李哲維林于祐謝佩娟林鈺凱黃梓微劉育錦劉凱元即劉諺閎范思良權洤洪貫緯潘建成陳品蓁陳坤吳宗昇賴齊浚劉慧君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複 代理人 陳博芮被 告 魏仲維

温家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金重訴字第三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罪嫌,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案件審理中,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金字卷第18頁),而被告所涉前開犯行是否確定,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等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責任有無即無由判斷,本件始得行程序事項及實體認定之全部辯論,以求裁判之周全,另參酌兩造對於本件訴訟程序之意見,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