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97號聲 請 人 楊廷耀(下稱聲請人)相 對 人即受監護人 楊富賢(下稱相對人)關 係 人 楊富宏
楊富福楊瑞嬌楊瑞娥楊瑞香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2行關於「被繼承人『蔡錦泉』」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楊洪蔥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