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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竹簡調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調字第287號聲 請 人 崔秉鉞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梅竹山莊管理委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起訴雖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元,惟繳納裁判費3,000元,然未釋明主張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聲明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無效,核其請求確認無效之決議事項係屬財產權訴訟,應依決議事項之財產價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共799,649元(即230,000元+302,550元+267,099元=799,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5,7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向本院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裁判日期:2019-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