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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竹簡調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調字第480號聲 請 人 郭純杏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劉怡廷等間確認建物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㈠提出相對人即被告劉怡廷等之被繼承人劉義貴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㈡具狀補正記載起訴狀上相對人即被告劉義貴之其他繼承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㈢具狀補正記載起訴狀上相對人即被告劉淑鸞、劉淑真之住所或居所。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記載相對人即被告劉淑鸞、劉淑真之住所或居所,亦未記載相對人即被告劉義貴之其他繼承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未提出相對人即被告劉怡廷等之被繼承人劉義貴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而無從確認相對人即被告劉怡廷等是否為被繼承人劉義貴之繼承人。爰命聲請人即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裁判案由:確認建物所有權
裁判日期:2019-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