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調字第591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湘芸等間因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提出坐落新竹市○○段○○○ ○號即門牌號碼為新竹市○○路○○○○巷○○號建物之最新年度房屋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