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竹簡調字第 5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調字第595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黃洪鈞等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㈠具狀補正記載起訴狀上相對人即被告黃**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對人即被告黃**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㈡提出坐落新竹市○○段○○○○○號土地暨同段210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記載相對人即被告黃**之姓名,爰命聲請人即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裁判日期:201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