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調字第603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代 理 人 翁明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承豪等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陳**」之正確姓名及年籍資料(包括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並檢附其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及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到院。
二、提出新竹縣○○鄉○○段○○○ ○號即門牌號碼為新竹縣○○鄉○○路○○○ 巷○ 號2 樓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陳報上開建物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