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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竹簡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33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志興

林佑娟林少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7,3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日期:201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