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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竹簡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40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詹子淳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聖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頂讓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返還頂讓金
裁判日期:202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