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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竹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賴基宗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徐彰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日期:2019-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