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竹司調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司調字第39號聲 請 人 張生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元英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羅元英就損害賠償聲請調解,於聲請狀載明其與相對人羅元英之爭議情形難認無矛盾之處,且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具體請求、損失及相關證明。嗣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12日以新院平民政108竹司調39字第04508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與相關判決書影本,然聲請人於收該通知後仍未補正。又聲請人曾於104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對本院63年度訴字第282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聲請再審,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駁回,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該裁定查詢件在卷可憑。綜此,本件聲請人之調解足認不能調解且顯無成立之望,爰以裁定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19-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