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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竹勞簡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勞簡字第21號原 告 陳郁樺訴訟代理人 林承琳律師被 告 文森廣告實業社即李文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失業補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十八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給付失業補助金
裁判日期:201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