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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竹小調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小調字第198號聲 請 人 劉士乾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曜冠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代墊款事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㈠應給付工程費新臺幣29,500元外,及㈡應負責將架設於新竹市○○路○○○ 巷○○號之廣告設施拆除並回復原狀,上開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係廣告設施拆除之費用,惟聲請人未於訴狀載明拆除費用,亦未檢附相關拆除費用之資料供本院審酌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加計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代墊款
裁判日期:2019-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