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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竹小調字第 7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小調字第705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陶月秀相 對 人即 被 告 蘿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苗栗縣造橋鄉,有被告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裁判日期:2019-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