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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竹小字第 22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竹小字第222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訴訟代理人 黃森睿被 告 鮑茂忠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月7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付,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付,延滯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裁判日期:2019-05-24